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哈刑执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罪犯逯光芹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逯光芹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1478号罪犯逯光芹,女,汉族,1970年6月1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安达市,小学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2日作出(2004)绥中法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逯光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8208元。被告人逯光芹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2日作出(2005)黑刑一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以(2009)黑刑执字第95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以(2012)哈刑执字第4034号刑事裁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逯光芹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逯光芹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逯光芹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生产劳动中,该犯是一名机工,对待劳役认真负责,能够完成政府干部交给的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民事赔偿义务部分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登记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履行民事赔偿义务证明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逯光芹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逯光芹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逯光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27日起至2026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金鹏审判员  徐 向审判员  刘淑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盛丽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