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东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鑫四海养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鑫四海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东民初字第42-1号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太行路三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郑振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涛,男,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任树志,男,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山西鑫四海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石北乡石北村。法定代表人王爱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郎瑜,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西鑫四海养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山西鑫四海养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00减半收取人民币480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700元,共计8500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献堂审 判 员 殷晓涛人民陪审员 赵兴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