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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象山县二轻工业合作联社与郑爱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县二轻工业合作联社,郑爱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民初字第980号原告:象山县二轻工业合作联社。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赖盛火,系该联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建民,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爱和。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县二轻工业合作联社与被告郑爱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作出的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象山县二轻工业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山县二轻工业合作联社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林 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