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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王某甲、张某与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385号原告王某甲,住定州市。原告张某,住定州市。被告王某乙,住定州市。被告王某丙,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张某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张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甲、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邢惠民审 判 员  尹红雷代理审判员  华国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渠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