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王某甲、张某与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385号原告王某甲,住定州市。原告张某,住定州市。被告王某乙,住定州市。被告王某丙,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张某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张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甲、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邢惠民审 判 员 尹红雷代理审判员 华国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渠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