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初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娄小丽诉被告重庆胜多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丽,重庆胜特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刘某兵,桐梓县帝城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1865号原告娄某丽,女,1978年9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被告重庆胜特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斌,经理。被告刘某兵,男,1979年9月2日生,重庆市南岸区人,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桐梓县帝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老东门。法定代表人:张某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敏琴,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丽与被告重庆胜特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刘某兵、桐梓县帝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 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雨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