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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执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董智军与杜永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智军,杜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董智军,男.被执行人杜永利,男.本院在执行董智军申请执行杜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董智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乾民初字第012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永利给付借款本金7000元及逾期给付的债务利息65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现被执行人杜永利已全部履行完毕,此案件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012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志强代审判员 梁小强代审判员 袁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葛小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