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绿民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刘国忠与王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忠,王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民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忠,男,汉族,1962年2月17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王雷,男,汉族,1970年8月22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刘国忠与被执行人王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绿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国民审 判 员  李志国代理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薄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