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三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金东与东营一心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东,东营一心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275号原告:李金东,农民。被告:东营一心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陈官乡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李金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东诉被告东营一心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东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李金东负担。审判员 李秀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