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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068号原告史某某,女,1976年9月9日生,汉族。被告郑某,男,1976年8月19日生,汉族。原告史某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没有半年就在家人的催促下于2011年4月22日依法登记结婚,2012年10月8日生一子取名郑某某,婚后被告未尽到父亲和丈夫的责任,对原告不理不睬,对孩子更未尽到继父应尽责任。2013年元月双方因口角发生矛盾,被告对原告实施暴力,导致原告受伤,后在第一人民医院就诊,此后双方分居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2014年7月原告诉至法院,法院未判决双方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郑某某抚养权由法院依法判决;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很珍惜与原告的婚姻,不同意离婚,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原告婚后基本上在她原来的婆家居住生活,在家的日子不到80天。被告对她婚前的儿子也有所照顾,但原告对双方的儿子却不闻不问,为此吵架,原告撒泼,用头撞墙,还冲出家门,被告追上原告后,原告说她头痛,被告叫了救护车,此后,原告逢人就讲被告在月子里打她。孩子生病住院都由被告亲戚照管,原告一分钱也没有出。后来,原告婚前的儿子苟某某耳朵突然听不见,向被告要20万,被告安慰原告,原告却在电话里破口大骂,其母亲和姐姐也恶语连篇,至此,原告于2013年元月初六去礼泉后至今未归,期间,被告带孩子去叫过好几次未归。被告父亲去世后,叫人叫了三次,原告任然没有回来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当庭提举如下证据:1、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2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4月22日登记结婚。2、短信。证明夫妻感情一般。3、(2014)咸秦民初字第01492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原告在2014年因夫妻感情不和已起诉一次离婚。4、5月15日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已经分居两年。5、残疾证、病历各1份、费用清单1组。证明原告儿子苟洲一级残疾。被告质证认为:证据1、4认可;证据2、3真实性认可,证明问题不认可;证据5不认可,无关联性。被告向法庭提举如下证据:1、郑某某2012年10月8日出生证1份。证明郑某某2012年10月8日出生。2、门诊病历、住院病档、费用清单。证明郑某某住院。原告质证认为:证据1认可;证据2郑某某住院原告知道,也去了。经综合评议,原告所举证据1、4,被告认可,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所举证据2、3,被告认可真实性,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所举证据5,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所要证明的问题,故予以采信。被告所举证据1、2,原告认可,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4月22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原告婚前育有一子,被告婚前育有一女,婚后双方于2012年10月8日生一子取名郑某某。后因孩子及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被告于2013年元月分居至今,婚生子郑某某一直随被告生活。2014年7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秦民初字第0149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5年3月18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另查,原告婚前所育儿子郑某某双耳患病,经治疗后,现为听力一级残疾。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不能正确处理子女问题及家庭矛盾,分居满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郑某某一直随被告生活,继续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郑某离婚。二、婚生子郑某某由被告郑某抚养,原告史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4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亚维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范 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武 蔚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