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房秦琪与周梦丹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秦琪,周梦丹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554号原告房秦琪。被告周梦丹。本院在审理房秦琪与周梦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房秦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秦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