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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房秦琪与周梦丹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秦琪,周梦丹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554号原告房秦琪。被告周梦丹。本院在审理房秦琪与周梦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房秦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秦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