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杨与秦皇岛市力源劳动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开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中煤科工能源投资秦皇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杨,秦皇岛市力源劳动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开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中煤科工能源投资秦皇岛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487号原告吴杨,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县。被告秦皇岛市力源劳动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全顺,董事长。被告秦皇岛开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潘学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红峰,该公司职员。被告中煤科工能源投资秦皇岛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范建,董事。委托代理人孔德路,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杨诉被告秦皇岛市力源劳动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开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中煤科工能源投资秦皇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杨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孙迎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