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行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袁某兰与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岗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岗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行初字第172号原告袁某兰。被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岗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8031号,组织机构代码:455746730。法定代表人李胜锡。原告袁某兰诉被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岗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自愿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黎开颖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人民陪审员 林洁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玉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