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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3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孙好博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好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3059号罪犯孙好博,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甘肃省庆阳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7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好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2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孙好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好博系累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8月21日至2015年1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2年10月获得嘉奖1次,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累计获得13次嘉奖)。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6分(2012年11月19日因与他犯争执推拉被扣2分,2013年2月27因不服从管理被扣2分,2014年10月14日因与他犯争执推拉被扣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好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好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