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祥民与李华、张学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138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1953年12月5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李某乙,男,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某某,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吴某某,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张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审 判 长 张继春审 判 员 张卫权人民陪审员 赵建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