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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初字第2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大连上达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普兰店市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上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普兰店市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初字第2752号原告:大连上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杏林街2号23层3号。法定代表人:王富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宏伟,系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普兰店市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杨树房街道新星路。法定代表人:李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上达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普兰店市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上达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位于普兰店市杨树房街道新星路68-1号综合楼一处(普房权证普单字第XX**号,建筑面积3443.24平方米)、对被告名下的位于普兰店市杨树房街道新星路68-2号商业房一处(普房权证普单字第XX**号,建筑面积900.00平方米)、对被告名下的位于普兰店市杨树房街道新星路68-3号商业房一处(普房权证普单字第XX**号,建筑面积900.00平方米)、对被告名下的位于普兰店市杨树房街道新星路68-5号厂房一处(普房权证普单字第XX**号,建筑面积1461.65平方米)、对被告名下的位于普兰店市杨树房街道新星路68-6号门卫房一处(普房权证普单字第XX**号,建筑面积24.85平方米)、对被告名下的位于普兰店市杨树房街道新星路68-4号厂房一处(普房权证普单字第XX**号,建筑面积1521.99平方米)、对被告名下的座落于普兰店市杨树房街道杨树房社区占地面积14667.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普国用[2013]第**号)予以查封。原告并已向本院提供原告法定代表人王富秋所有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杏林街2号东塔楼23层3号房屋一处(大房权证中私字第XX**号,建筑面积162.95平方米)和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杏林街2号东塔30层2号房屋一处(大房权证中私字第XX**号,建筑面积139.51平方米)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上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普兰店市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普兰店市杨树房街道新星路68-1号综合楼一处(普房权证普单字第XX**号,建筑面积3443.24平方米)。二、查封被告普兰店市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普兰店市杨树房街道新星路68-2号商业房一处(普房权证普单字第XX**号,建筑面积900.00平方米)。三、查封被告普兰店市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普兰店市杨树房街道新星路68-3号商业房一处(普房权证普单字第XX**号,建筑面积900.00平方米)。四、查封被告普兰店市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普兰店市杨树房街道新星路68-5号厂房一处(普房权证普单字第XX**号,建筑面积1461.65平方米)。五、查封被告普兰店市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普兰店市杨树房街道新星路68-6号门卫房一处(普房权证普单字第XX**号,建筑面积24.85平方米)。六、查封被告普兰店市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普兰店市杨树房街道新星路68-4号厂房一处(普房权证普单字第XX**号,建筑面积1521.99平方米)。七、查封被告普兰店市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普兰店市杨树房街道杨树房社区占地面积14667.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普国用[2013]第**号)。八、查封担保人王富秋所有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杏林街2号东塔楼23层3号房屋一处(大房权证中私字第XX**号,建筑面积162.95平方米)和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杏林街2号东塔30层2号房屋一处(大房权证中私字第XX**号,建筑面积139.51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蓁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