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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化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马某与冶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化民初字第222号原告马某,女,回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化隆县)人,农民。被告冶某某,男,回族,青海省化隆县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了原告原告马某诉被告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以原、被告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冶青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小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