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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江海与吉安市吉州区鸿辉传奇动漫城、吉安市吉州区百货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江海,吉安市吉州区鸿辉传奇动漫城,吉安市吉州区百货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江海,吉安市吉州区潇湘阁足浴会所业主。委托代理人刘润生。委托代理人陈进保,吉安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吉州区鸿辉传奇动漫城。法定代表人徐锴,该动漫城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勇,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峰,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吉州区百货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70号。法定代表人曾勇卫,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刘江海、吉安市吉州区鸿辉传奇动漫城(以下简称传奇动漫城)因与被上诉人吉安市吉州区百货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4)吉民一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江海系吉安市吉州区潇湘阁足浴会所业主,2009年5月,刘江海父亲刘润生与吉安市吉州区百货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承租吉安市吉州区百货公司位于吉安市吉州区阳明东路22号东都银座大厦三楼(原文山购物中心),用于经营吉安市吉州区潇湘阁足浴会所。传奇动漫城承租吉安市吉州区百货公司该大厦二楼,用于经营动漫城。2014年1月30日16时许,该大厦南侧外墙广告牌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经吉安市吉州区公安消防大队于2014年4月3日作出吉区公消火认字(2014)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部位位于吉安市吉州区阳明东路22号东都银座大厦南侧一楼入口距地面约3米传奇动漫城招牌灯箱处,起火原因为可排除雷击引发火灾以及人为纵火引发火灾,不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以及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诉讼中,刘江海于2014年4月16日申请对火灾中受损一楼门面对联招牌、三楼三块招牌、三楼大厅立式空调财产损失进行鉴定,吉安鹭洲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5月30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一楼门面对联招牌、三楼三块招牌、三楼大厅立式空调损失价值合计为61588.86元,刘江海支付鉴定费2000元。2014年6月16日,吉安市吉州区百货公司对该鉴定以下两项提出异议:1、序号7、17项等钢支架,鉴定意见是更换但实际刘江海只是修复加固,要求核减;2、序号18项钢瓦面层多计算了面积。2014年7月4日,吉安鹭洲司法鉴定中心回复如下:1、因本项目已修复全封闭,现场勘验不到,对是否更换及简单修复加固的工程量无法计算;2、对序号18项,经再次勘验证实,应扣减金额577.92元。庭审中,对鉴定意见书中涉及序号7、17项等钢支架费用核减的问题,刘江海同意核减5000元,吉安市吉州区百货公司认为应该全部核减,传奇动漫城要求核减10000元。另查明,吉安市吉州区百货公司位于吉安市吉州区阳明东路22号东都银座大厦主体已通过消防验收,按合同约定由承租人交纳了消防相关费用。火灾发生后,刘江海应步行街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制作巨幅灯布遮盖外墙,花费5000元;另外,刘江海外墙LED显示屏在火灾中受损,修复花费1200元。发生火灾后,刘江海于2014年3月11日重装开业,期间停业40天,租金损失约为27870元。刘江海另提出人工工资损失,并提供了2014年1-3月工资表,但该工资表所列项目中包含钟点提成,与其自诉发生火灾后已停业三个月相矛盾,且该工资表中管理人员袁强出庭作证时证明其并未领到该表中工资,因此,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综上,刘江海的损失经核算共为90080.94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发生火灾原因,经吉州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吉区公消火认字(2014)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吉安市吉州区阳明东路22号东都银座大厦南侧一楼入口距地面约3米传奇动漫城招牌灯箱处,起火原因为可排除雷击引发火灾以及人为纵火引发火灾,不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以及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虽然传奇动漫城对该火灾事故认定不服,但未提出复议且未提供证据推翻该火灾事故认定,故对该火灾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因此,传奇动漫城作为该招牌灯箱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起火部位未尽到消防安全防范义务,对火灾的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吉安市吉州区百货公司作为该房屋的所有人和出租人,其租赁物通过了消防验收,履行了消防防范义务,且火灾发生部位及原因与其租赁物的管理无因果关系,故吉安市吉州区百货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传奇动漫城赔偿刘江海因火灾造成的各项损失90080.94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刘江海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00元、鉴定费2000元,由刘江海承担3700元,传奇动漫城承担5000元。刘江海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传奇动漫城赔偿经济损失360000元。其主要理由是:1、刘江海经营的足浴会所停业6个月,经营利润损失360000元。2、刘江海在足浴会所停业期间为留住员工仍然给员工发放工资,这部分损失对方应赔偿;停业期间的税费应当计入损失。传奇动漫城答辩称:传奇动漫城对于火灾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传奇动漫城亦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理由是:1、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确定吉安市吉州区公安消防大队送检的火场残留物熔痕均为火烧熔痕,据此可以排除本案火灾起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起,传奇动漫城对于火灾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吉安市吉州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吉区公消认(2014)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为本案起火原因不排除外来火源及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即没有证据证明火灾系传奇动漫城过错所致,传奇动漫城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吉安鹭洲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吉鹭洲司法鉴(2014)第17号资产评估意见书中对第7、15、17、23项财产损失评估不准确,这部分项目只是修复,没有更换,故这部分损失25407元应核减;火灾只烧毁了刘江海经营会所的外部招牌,未影响营业,房租不应计入损失。刘江海答辩称:一审对火灾责任认定正确,但对损失认定过低。吉安市吉州区百货公司未予答辩。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损失该如何认定?2、本案责任该如何划分?二审期间,刘江海向本院提交潇湘阁足浴会所员工工资表一份、吉安市吉州区地方税务局三分局的证明一份、潇湘阁足浴会所账目单一组、潇湘阁足浴会所2014年1月份收入表一份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基本险保单明细表一份,以证实潇湘阁足浴会所停业6个月,停业损失达30多万元。传奇动漫城质证认为,潇湘阁足浴会所员工工资表、潇湘阁足浴会所账目单、潇湘阁足浴会所2014年1月份收入表的真实性有异议,吉安市吉州区地方税务局三分局的证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基本险保单明细表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潇湘阁足浴会所员工工资表、潇湘阁足浴会所账目单、潇湘阁足浴会所2014年1月份收入表系刘江海自行制作,缺乏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不予采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基本险保单明细表和本案无关,不予评述。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至吉安市吉州区地方税务局三分局调查并作笔录一份,该局工作人员陈述证明是应刘江海要求出具,证明上记载的时间说明刘江海纳税情况,对于营业情况不确定。传奇动漫城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未纳税不能证明停业。刘江海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2014年5月、6月、7月纳税系抵扣同年后几个月的税。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予以确认,该证据与该局出具的证明相矛盾,故对该局出具的证明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另至吉安市吉州区公安消防大队调查并作笔录一份,该大队工作人员杨纪亮陈述外来火源和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的火情相似,无法得出唯一结论。该大队和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一直电话联系,早于鉴定报告出具时间知道鉴定结果,所以在鉴定报告出具后一天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传奇动漫城对该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不能确定起火原因,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刘江海对该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市区内禁放烟花、爆炸,可以确定起火原因系电线短路。双方当事人对该笔录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刘江海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吉安市吉州区百货公司的上诉,此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潇湘阁足浴会所员工工资表、潇湘阁足浴会所账目单、潇湘阁足浴会所2014年1月份收入表系刘江海自行制作,缺乏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予采信,且经营足浴系经济活动,存在市场风险,难以预估经营利润,故其要求支持工资损失及经营利润损失的理由不予采纳。一审吉安市吉州区百货公司提供的照片可以证实潇湘阁足浴会所于2014年3月11日重装开业,且此次火灾主要烧毁了该会所外部装饰,重新装饰不需费很长时间,一审认定该会所停业40天并计算这期间的租金损失并无不当。吉安鹭洲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吉鹭洲司法鉴(2014)第17号资产评估意见书中对第7、17项财产损失采用重置法评估,因整个招牌已修复,无法重新用修复法进行评估,一审在该鉴定中心评估的损失基础上核减5000元符合常理,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火灾起火部位位于吉安市吉州区阳明东路22号东都银座大厦南侧一楼入口距地面约3米传奇动漫城招牌灯箱处,吉安市吉州区公安消防大队认为起火原因为不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以及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虽不能明确电气线路故障引起本案火灾,但传奇动漫城作为该招牌灯箱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起火部位未尽到消防安全防范义务,对刘江海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446元,由上诉人刘江海负担5394元,上诉人吉安市吉州区鸿辉传奇动漫城负担205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雪春代理审判员  彭 箭代理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利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