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游春与翁绳同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春,翁绳同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1150号原告游春,男,汉族,住平潭县。被告翁绳同,男,汉族,住平潭县。原告游春与被告翁绳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被告已直接向原告汇款壹万元了结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事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游春负担。审判员 任魁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