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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执民字第1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许明与黄晔锋、王小宝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明,黄晔锋,王小宝,林渭冲,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1251-1号申请执行人许明。被执行人黄晔锋。被执行人王小宝。被执行人林渭冲。被执行人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晔锋,董事长。原告许明为与被告黄晔锋、王小宝、林渭冲、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越商外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黄晔锋、王小宝归还给原告许明借款人民币438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被告林渭冲、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对被告黄晔锋、王小宝的上述第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林渭冲名下位于洞桥南区2幢104、105室及位于北海直接141号249室的房产,因系轮候查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暂无法处置;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林渭冲名下车牌号为浙D×××××的车子一辆,查封被执行人林渭冲名下车牌号为浙D×××××的车子一辆,因系轮候查封或尚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另经查,被执行人债务较多,原址查找无着。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12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颜 丰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