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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张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张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3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号。负责人胡红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伦军,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张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831号民事判决确定:张伦军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借款本金20379.50元,并支付利息。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至今未能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83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敬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耀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