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初字第3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兰宝祥与天津市宝石饲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宝祥,天津市宝石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第3980号原告兰宝祥,农民。委托代理人何景东,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宝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环城东路劝宝购物广场南10米。法定代表人吕宝印,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绍川,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兰宝祥与被告天津市宝石饲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兰宝祥于2015年5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宝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已减半收取327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兰宝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泽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