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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邓贻远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刑初字第21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贻远,男,1990年7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2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押邵东县看守所。辩护人朱玲,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贻远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邓贻远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内判处刑罚。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鞠桂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贻远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8日,李某某(另案处理)为给李超贤出头,伙同李超贤窜至邵东县流泽镇神话度假村宾馆,并电话约赵中南(已诉)下楼见面。见赵中南与一年青人(未查明身份)下楼后,李某某持东洋刀、李超贤持五连发猎枪冲到赵中南面前,李某某用刀刺向赵中南胸口,赵中南逃跑,李某某追赶未果。2014年9月29日,为报复李某某,赵中南纠集被告人邓贻远、“从伢子”、“岳伢子”(未查明身份)等人持枪支、刀具驾驶租来的车辆窜至流泽镇泉溪村寻找李某某。在泉溪村一个办丧事的地方,被告人邓贻远等人发现了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停靠在路边,遂���车将李某某的车子前后夹住,持刀具对李某某驾驶的湘EF92**黑色丰田凯美瑞车一顿乱砍,将车辆的前后挡风玻璃、右后门玻璃、两个反光镜打烂,并将车子前引擎盖打凹、车身漆损毁。李某某为逃避追打倒车逃跑,在倒车过程中,将停靠在路边的邓怀青的湘E1KQ**帕萨特小车、曾某某的湘E10G**吉利金刚小车撞坏,同时凯美瑞车的后尾箱在撞击中损毁。经鉴定,湘EF92**丰田凯美瑞小车损失7830元,湘E1KQ**帕萨特小车损失2090元,湘E10G**吉利金刚小车损失1120元。2015年3月3日,被告人邓贻远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邓贻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赵中南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邓某甲、邓某乙、曾某某、赵某某、王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被告人邓贻远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邓贻远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贻远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贻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邓贻远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邓贻远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贻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4���起至2016年5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唐博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