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广民初字第2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禇某与河北铸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禇某,河北铸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广民初字第2233号原告禇某,男,195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廊坊市广阳区。被告河北铸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廊万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张生,职务总经理。原告禇某与被告河北铸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翰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禇某、被告河北铸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禇某诉称,2012年4月20日,原告受聘到被告单位工作,任公司经理,月工资25000元,另有120元伙食补贴,每月固定收入25120元。但被告从2014年8月起至同年10月未支付原告工资及补贴,共计75360元。原告系高级工程师,为被告开展业务方便,双方协商:原告的职称证书交与被告使用,使用费19000元,于每年的1月份一次性付清本年度使用费。但至今被告尚未支付2014年度职称证书使用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资75360元,及职称证书使用费19000元。被告河北铸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辩称,同意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及职称证书使用费。要求法院进行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河北铸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7日前支付原告禇某拖欠工资75360元,职称证书使用费19000元,共计94360元。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禇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翰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