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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周思明与黎占伟、黎大华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思明,黎占(战)伟,黎大华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895号原告周思明,男,195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商水县黄寨镇曾楼村六组。委托代理人马国亮,系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被告黎占(战)伟,男,1987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商水县黄寨镇曾楼村六组。被告黎大华,又名黎现华,男,1963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商水县黄寨镇曾楼村六组。委托代理人王军辉,系河南明辨律师(商水)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思明诉被告黎占伟、黎大华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思明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思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思明负担。审 判 长  袁幸福审 判 员  曾照平人民陪审员  许余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俊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