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545号原告:陈某甲,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蔡慧颖,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崔某,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告陈某甲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婚后慢慢发现彼此性格及思想相差甚远,且被告有暴力倾向、生性多疑;2013年11月被告出现过酒后疯狂打砸家中物品的行为,并口出狂言要原告全家陪葬;无休无止的争吵迫使原告离家,被告则多次更换门锁不给原告回去;2015年回娘家期间被告持刀试图做出严重威胁生命的暴力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崔某辩称:原被告乃自由恋爱并结婚,共同生活虽有争吵,但经沟通而彼此爱着对方共同生活;2015年回娘家期间被告遭受金属管等袭击,迫不得已才正当防卫,实际上也没有威胁和伤害原告及其家人,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崔某(系再婚)××××年××月××日登记结婚;2015年2月开始分居生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1、对陈某丙的调查笔录、被告与原告吵架时砸烂的家里物品(照片)、被告2014年3月6日出具的保证书,用以证明原被告吵架、打架及被告有暴力行为导致婚姻关系不和谐。2、录音,用以证明双方有吵架。被告的质证意见是:证据1对于调查笔录,一年多前事情已经记不清了;照片是当时被告应酬喝完酒回家,看到原告叫了几个陌生人回家,将家中很重的玻璃打破了,由于喝了酒具体情况已经忘记了,但原、被告从来没有打架;保证书真实性没有异议,我也认识到做的不好的地方,向原告表示认错。证据2双方的确吵闹过,夫妻有些吵闹磕碰是正常的,我也已经道歉了。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1、病历材料,用以证明2015年春节在原告老家受到袭击受伤,被告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只能持刀自卫。2、旅游材料,用以证明2014年4月原、被告到巴厘岛旅游夫妻感情好。原告的质证意见是:证据1由于被告2015年春节年初二侮辱原告姐夫,一直疑心原告,所以发生了争执,当时确认原告家人持有空心铝管,但并不具有威胁性,被告也拿着砖头要反击。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当时原告也希望与被告维系夫妻感情,但之后被告的行为依然在威胁原告的生命,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先后有三次持刀威胁行为:第一次是2013年年底,被告拿菜刀在我面前晃来晃去,说我家里人利用他来赚钱;第二次是2014年1月双方吵架,被告砸完东西后拿菜刀威胁我,架着我的脖子;第三次是2014年8月,我们公司去军训3天,军训前拍了些照片办台湾通行证,被告看到相片以为我要移民,一回来就和我吵说我偷偷办移民,又砸东西,我手机都被砸坏了,我当时很累说想睡觉,刚到床边他就推倒我在床上,一手掐着我的脖子,一手拿着菜刀架在我脖子上威胁我。被告则认为从未持刀威胁过原告,原告曾先后六次离家出走,每次我都请求她回来,我也认识到自己不对的地方,一直在改正。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律依据。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来看,原被告进入的是产生矛盾分居、被告获谅解原告回家、再次引发矛盾原告出走、被告再获谅解的循环之中,如此往复已有六次,且每次愈演愈烈,而夫妻感情则早已在恶性循环中磨灭殆尽,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崔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祖麟文蓓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