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张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吴勤兰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勤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767号原告吴勤兰,农民。被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民主南路61号恩华药业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唐士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勤兰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勤兰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勤兰负担。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东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