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邹振环与湖北朗旭照明有限公司、周光远等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振环,湖北朗旭照明有限公司,周光远,何兆明,曾辉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74号原告邹振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益明,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被告湖北朗旭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经济开发区。第三人周光远。第三人何兆明。第三人曾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振环诉被告湖北朗旭照明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周光远、何兆明、曾辉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振环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邹振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振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邹振环负担。审判员 黄正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