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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申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范明全、张生龙与范明全、张生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范明全,张生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申字第1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范明全。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生龙。再审申请人范明全因与被申请人张生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范明全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张生龙打申请人之妻,申请人前去保护妻子,张生龙因慌忙被绊倒致伤。原审判令申请人赔偿张生龙损失错误。2、张生龙有高血压、冠心病等病史,入院后给予改善心肌供血等对症治疗,所用药物与其伤情没有直接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范明全将张生龙殴打致伤,有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认定,证据确实充分,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范明全认为张生龙有高血压、冠心病等病史,入院后给予改善心肌供血等对症治疗,所用药物与其伤情没有直接关系,但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也未申请进行相关费用剥离的司法鉴定,故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范明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范明全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海林审 判 员  贾海荣代理审判员  胡水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