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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永林与孔维胜、范金贵、司小石、王建设、王建庄、王保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林,孔维胜,范金贵,司小石,王建设,王建庄,王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赵永林,男,1963年4月18日生。被执行人孔维胜,男,1950年6月3日生。被执行人范金贵,男,1967年2月12日生。被执行人司小石,又名司广文,男,1973年3月14日生。被执行人王建设,男,1954年2月28日生。被执行人王建庄,男。被执行人王保贵,男,1976年3月22日生。关于赵永林与孔维胜、范金贵、司小石、王建设、王建庄、王保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0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孔维胜、范金贵、司小石、王建设、王建庄、王保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赵永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永林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保安审判员  张 茜审判员  张相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新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