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红安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某、熊某、刘某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熊某,刘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红安刑初字第0006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5年1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红安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红安县看守所。被告人熊某,男,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5年1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红安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红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5年1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红安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红安县看守所。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红检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熊某、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阮祥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熊某、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张某、熊某、刘某某在武汉市一民宅内吸食毒品“麻果”,后张某产生幻觉,以为被害人刘某甲出卖他的个人信息获取了酬金,便邀约熊某、刘某某找刘某甲要帐。当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熊某、刘某某以找刘某甲借车为由,从武汉市汉阳区一工厂处将刘某甲和其妻李某某带至车内,后强行往红安方向开。途经武汉市汉口后湖附近时,刘某甲感觉情况异常便打开车门准备跳车,被熊某强行拉回来将其头部按下用膝盖顶住脖子,并用拳头猛打刘某甲的嘴巴和头部。后张某将车开至武汉市盘龙城附近一树林处,强行将刘某甲、李某某带下车,逼问刘某甲还钱,因刘某甲没有回答,熊某、刘某某对其拳打脚踢,当李某某上前劝阻时,被张某一脚踢倒在地。后被告人张某、熊某、刘某某将刘某甲、李某某带上车后往红安县城方向开,在车内熊某又朝刘某甲脸上打了几耳光。当张某将车开至红安县金沙大酒店附近停下时,李某某趁机逃脱并报警。张某随之将车开至红金龙大道的路边,强迫刘某甲写下共93万元的欠条。后公安干警赶到,现场抓获被告人张某、熊某、刘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熊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甲、李某某的陈述;相关书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张某、熊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因吸毒产生幻觉,以为他人欠其债务而邀约被告人熊某、刘某某采取非法拘禁的方法向他人索债,并在拘禁他人的过程中殴打他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起意、邀约的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熊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熊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松涛审判员 胡远扬审判员 李正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巧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