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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曹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1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上诉人毛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00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毛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毛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毛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宏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封雨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