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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关于庄岩申请执行赵生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岩,XX国,赵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庄岩,女。申请执行人XX国,男。被执行人赵生林,男。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鸡冠商初字第3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赵生林在x家园综合楼x号有房产。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生林所有的位于x家园综合楼x号建筑面积69.06平方米的房屋。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四、需要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房屋自动解除查封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昌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秀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