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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民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眉东民初字第1459号原告刘某。被告辛某。原告刘某诉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春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2010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4月29日登记结婚,见面时间少、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性格较怪,心胸比较狭窄,很少交流沟通,夫妻关系很淡薄,因夫妻关系不好,于2014年2月起分居生活至今。在分居期间,多次协商离婚未达成协议,且被告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女儿刘某甲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被告辛某辩称,我们两人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4月29日,双方在东坡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9月27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刘某甲。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原、被告沟通少,双方发生矛盾。2014年5月28日,被告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9月16日,本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27日。经协商离婚未果,原告遂具状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结婚证、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经了解一年后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且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建立了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因沟通少发生矛盾,被告于2014年9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影响双方的夫妻感情,但因被告被判处的徒刑为短期徒刑,刑期至2015年3月27日,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出狱后,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能够搞好的。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辛某离婚。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春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