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牛冬雷、王小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243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雷,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流动收购废品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2014年8月8日因本案被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伟,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汉族,文盲,流动收购废品人员,户籍所在地:汝南县留盆镇王桥村王桥***号。2014年8月8日因本案被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蓬检诉刑诉(2015)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雷、王某伟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洁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雷、王某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7月25日零时许,被告人牛某雷、王某伟经密谋盗窃后,窜至本区高沙三街22号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旧厂房区,从后门爬墙进入该公司旧厂房的配电房,将装在配电房电箱上的ZRVV-1KV-1*300mm2型低压电缆6条共长195米和ZRVV-1KV-1*150mm2型低压电缆1条长5米盗走。后用被告人王某伟的三轮车运到本区金瑞酒店后的垃圾池旁边将电缆削皮,取出铜线。当日7时许,被告人牛某雷、王某伟将铜线运至本区里村下外村12号对面的顺兴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每斤人民币20元的价格卖给梁某彬,得款人民币2600元。经核价,被盗的6条ZRVV-1KV-1*300mm2型低压电缆共长195米和1条ZRVV-1KV-1*150mm2型低压电缆5米共价值人民币40875元。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牛某雷、王某伟无视国家法律,共同盗窃作案一次,物品价值人民币408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雷、王某伟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牛某雷、王某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5日零时许,被告人牛某雷、王某伟经密谋盗窃后,窜至本区高沙三街22号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旧厂房区,从后门爬墙进入该公司旧厂房的配电房,将装在配电房电箱上的ZRVV-1KV-1*300mm2型低压电缆6条共长195米和ZRVV-1KV-1*150mm2型低压电缆1条长5米盗走。后用被告人王某伟的三轮车运到本区金瑞酒店后的垃圾池旁边将电缆削皮,取出铜线。当日7时许,被告人牛某雷、王某伟将铜线运至本区里村下外村12号对面的顺兴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每斤人民币20元的价格卖给梁某彬,得款人民币2600元。经核价,被盗的6条ZRVV-1KV-1*300mm2型低压电缆共长195米和1条ZRVV-1KV-1*150mm2型低压电缆5米共价值人民币4087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雷、王某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员工陈学东的陈述材料,证人浦文甫的证言,蓬公(刑)勘(2014)K4407032104002014100087号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害单位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员工陈某东提交的委托书、单位工程造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报价表等材料、中国移动通信提供的手机号码为1342688****、1342721****、1501503****的机主资料和2014年7月24日至7月25日的通话清单、被害单位出具的谅解书、收据、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牛某雷、王某伟的供述材料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雷、王某伟无视国家法律,共同盗窃作案一次,物品价值人民币408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雷、王某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建议对被告人牛某雷、王某伟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牛某雷、王某伟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已代其退还所有赃款给被害单位,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并预缴部分罚金,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牛某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20000元,余下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二、被告人王某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20000元,余下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文学人民陪审员  赵翠玲人民陪审员  黄长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洁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