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6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许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611-1号申请执行人许某,女,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枞阳县人,暂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执行人章某某,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河间市人,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许某孩子抚养费21600元,案件执行费224元,合计21824元。但被执行人章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章某某的银行存款2182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金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