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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初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杭州天朗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坤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天朗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坤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1723号原告:杭州天朗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塘苗路24号。法定代表人:芮谦。委托代理人:胡勇军、邹忠政,浙江聚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坤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308号墅林苑9幢6层。法定代表人:董继良,总经理。原告杭州天朗视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坤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天朗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天朗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天朗视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若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