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薛广花、娄娅娟、韩雪梅与开封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广花,娄娅娟,韩雪梅,开封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461号原告薛广花,女,汉族,59岁。原告娄娅娟,女,汉族,38岁。原告韩雪梅,女,汉族,38岁。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天超,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开封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迎宾路**号。法定代表人邢玉辉。河南省兰考县城关乡姜楼村四组。身份证号:4102251987********。原告薛广花、娄娅娟、韩雪梅诉被告开封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广花、娄娅娟、韩雪梅撤回起诉。诉讼费3650元,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毛 爱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