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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9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与沈宗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宗发,杨腊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983-1号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涛。委托代理人程彦。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沈宗发。被告杨腊梅,籍贯、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宗发、杨腊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沈宗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水市广办支行的存款80000元(账号:62×××4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吴世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世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