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民终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孙伯仁与黄根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根泉,孙伯仁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民终字第6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根泉。委托代理人:沈燕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伯仁。委托代理人:李万生。上诉人黄根泉因与被上诉人孙伯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4)杭萧民初字第2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实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4)杭萧民初字第26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6118元,待重审后确定分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236元,退还黄根泉。审 判 长 赵为民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代理审判员 睢晓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