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少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刘敬刚与徐云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敬刚,徐云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少民初字第240号原告:刘敬刚,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临江市桦树镇,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徐云艳,女,汉族,现住青岛市李沧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敬刚与被告徐云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敬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敬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立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