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2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唐小江与颜家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江,颜家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119号原告:唐小江,男,1975年11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郗钱苹,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端伟,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颜家金,男,1964年10月12日生,汉族。原告唐小江与被告颜家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高天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小江委托代理人郗钱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家金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小江诉称:2013年2月17日,被告颜家金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唐小江现金50000元。2015年2月1日,被告写下承诺书承诺还款,但时至今日被告均未偿还,经多次催收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起,请求判令1、被告颜家金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从2013年2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付清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颜家金未到庭应诉,也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被告颜家金向原告唐小江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如下:“今借到唐小江现金伍万正(50000元),。”借款人颜家金。2015年2月1日,被告颜家金在该借条上写明:“本人颜家金承诺于2015年2月8日付款壹万,余款肆万元正。”被告颜家金借款���未偿还借款,现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颜家金向原告唐小江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颜家金至今未偿还借款,现原告唐小江要求被告颜家金偿还借款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颜家金承诺在2015年2月8日付款10000元,但未按时偿还借款,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对于逾期利率的确定,借条中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因此,该笔借款本金10000元的逾期利息应从2015年2月9日起计算。另借条中未对剩余借款本金4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但原告唐小江作为债权人方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即被告履行支��义务,但应给其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被告颜家金于2015年4月17日收到起诉状副本,即视为原告唐小江向被告颜家金进行催告,因此,该笔借款本金40000元的逾期利息应从开庭之日即2015年5月27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颜家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唐小江借款本金50000元,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为止,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唐小江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颜���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预交525元,实际收取525元,由被告颜家金负担500元,原告唐小江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冯高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鑫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