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0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何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何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2332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何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暖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