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泰钢铁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丰泰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018-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十里工业园区001号。法定代表人熊俊杰。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丰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和静县223团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丰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16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丰泰钢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丰泰钢铁有限公司在三日内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丰泰钢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审判长 朱 宏审判员 沈华林审判员 唐文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松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