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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7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唐X等与北京宏志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7892号原告唐X,男,1971年4月6日出生。原告郭X,女,1970年11月9日出生。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形超,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宏志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花园小区综合楼333室,组织机构代码67282557-4。法定代表人唐洪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绪海,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唐X、郭X与北京宏志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X、郭X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宏志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X、郭X撤诉。案件受理费五百八十元,由原告唐X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汉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 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