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商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曹祎、陈帅等与汪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祎,陈帅,董昌鑫,汪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340号原告:曹祎,万杰医学院学生。原告:陈帅,万杰医学院学生。原告:董昌鑫,万杰医学院学生。被告:汪永,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祎、陈帅、董昌鑫诉被告汪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祎、陈帅、董昌鑫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祎、陈帅、董昌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曹祎、陈帅、董昌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聂元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钱 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