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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商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徐鑫与朱建明、吴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鑫,朱建明,吴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570号原告:徐鑫。委托代理人:黄广,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明。被告:吴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鑫与被告朱建明、吴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秋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