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商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徐鑫与朱建明、吴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鑫,朱建明,吴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570号原告:徐鑫。委托代理人:黄广,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明。被告:吴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鑫与被告朱建明、吴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秋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