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执字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宗高与窦三毛、窦立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宗高,窦三毛,窦立青,王维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执字第2217号申请执行人刘宗高。被执行人窦三毛。被执行人窦立青。被执行人王维远。申请执行人刘宗高与被执行人窦三毛、窦立青、王维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执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赣执字第22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利诗执行员 董作利执行员 金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