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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孙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360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34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孙某、张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郭某借款19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某、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3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海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