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孙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360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34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孙某、张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郭某借款19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某、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3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海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