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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融利小额贷款公司与蒋菊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山市隆阳区融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蒋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保山市隆阳区融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利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沙俊,该公司信贷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温建祥,云南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蒋菊香,女,汉族。关于融利小额贷款公司与蒋菊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融利小额贷款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蒋菊香归还借款本息452032元,以及2013年8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5月2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蒋菊香于2015年5月29日一次性归还融利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息300000元,申请人融利小额贷款公司放弃余款及全部利息,同意本案实体终结。现该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隆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孟黎审判员  李 孝审判员  张光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