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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宋海云诉被告张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海云,张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799号原告:宋海云,女,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赵杰,男,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宋海云之丈夫。被告:张磊,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负责人:于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正军,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宋海云诉被告张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张磊已经将赔偿款支付给原告,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一次性处理完毕,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海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婷婷 来自